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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》

发布时间:2018年01月03日 16:20   文章来源:后勤处   浏览次数:

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烟花爆竹销售、燃放管理工作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《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和《西安市鄠邑区2017年秋冬季铁腕治霾攻坚行动方案》要求,现就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烟花爆竹销售、燃放区域。我区建成区(东至东城路,西至涝滨路,南至吕公路,北至古城路)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、燃放区域。建成区外为限制销售、燃放区域,重污染天气期间,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
二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,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、燃放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等,增强市民的安全防火意识。各镇街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要深入村(社区)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。

三、区烟管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全区建成区烟花爆竹的销售、燃放和储存的执法检查,发现非法生产、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,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,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,依法严厉查处打击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
根据《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违反《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七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,不得影响交通秩序,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;禁止在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影剧院、商场、火车站、汽车站、文物保护单位、林地、仓库、加油站、液化气站和其他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,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。

八、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,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、采购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。

九、市民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,鼓励移风易俗,倡导使用电子鞭炮、礼花筒灯等安全、环保替代产品,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。

十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

2017年9月30日

任何单位、个人都有权利举报非法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。

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,向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举报,联系电话:

治安大队:电话:029-84818007

城关派出所: 电话:029-84811110 029-84812086

城西派出所:电话:029-84830110

余下派出所: 电话:029-84961100 029-84969346

沣京路派出所:电话:029-84980110

草堂派出所: 电话:029-89021110

大王派出所: 电话:029-84939110

机场派出所: 电话:29-849203270

涝店派出所:电话:029-84995110 029-84994682

秦渡派出所:电话:029-84945110

祖庵派出所: 电话:029-84908110

渭丰派出所:电话:029-84930110

蒋村派出所: 电话:029-84900110

天桥派出所:电话:029-84971110

惠民路派出所:电话:029-849121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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